李某(女)与言某(男)相恋多年,2009年相约购买房屋,2011年以言某名义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李某出资10万元,言某出资近17万元,因当时李某与言某处于恋爱中的亲密关系,所以没有签订沟通购买房屋协议。至2016年言某将涉案房屋办理产权到自己名下,拒不承认共同购买房屋的事实,我接受李某委托将言某诉至法庭,请求依法确认共同购买房屋关系,确认共有权属。
2016年5月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的共有关系。
此案诉讼中,李某的主要证据有购买房屋的出资记录、言某给李某出具的收款及用途的字条及双方相关的通话记录,结合庭审中双方陈述,李某获得胜诉判决,依据物权法,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,对涉案房屋形成一种共有关系,因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明确约定,故法院根据出资比例确认李某与言某之间就涉案房屋按份共有。